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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事业单位招聘公告【招6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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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6号令)、《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和《苏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苏办发[2011]27号)有关规定,苏州市姑苏区部分事业单位定于2015年1月28日(星期三)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共65名。现将《简章》公布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对象

  凡符合本次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身体条件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并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身体条件和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

  (二)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的应届毕业生须为苏州市区生源,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及以上的应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的限制。

  (三)学历条件为本科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为中级及以下的社会在职应聘人员,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下(1979年1月28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关系须在苏州市区(在苏高校学生集体户口不能视作苏州市区户籍)。以下人员户籍在苏州市的,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4年1月28日以后出生):1. 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2.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社会在职应聘人员;3. 社区(村)党组织书记(主任、站长)的职位。

  (四)目前尚未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生和持各类成人教育毕业证书应聘的人员按社会在职人员的资格条件报考。2014年7月1日后毕业至今尚未就业的归国留学人员按2015年应届毕业生的资格条件报考,其他归国留学人员按在职人员资格条件报考。

  (五)符合政策性安置或照顾条件的报名者(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及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不受户籍或生源地的限制。

  (六)附表中对招聘岗位基本条件和其他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招聘岗位其他条件中有工作经历要求的,是指截止2015年1月28日前,在各类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累计工作经历。如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要求的,即起算时间为2013年1月28日前,以此类推。灵活就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工作经历,其工作经历时间自登记灵活就业并审批确认或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在全日制院校就读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八)大学生社区工作者(村官)的职位,招录对象为:经省、市、区组织人社部门选派到苏州市区社区(村)服务期满3年且考核合格的在职大学生社区工作者(村官)。

  社区(村)党组织书记(主任、站长)的职位,招录对象为:在苏州市区现任并任职累计满2年的社区(村)党组织书记(主任、站长)(不含大学生社区工作者<村官>)。

  三、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详见《附表》。

  四、报名方式和注意事项

  (一)报名时间和地点

  1.报名时间:2015年1月28日9:00——15:00;

  2.报名地点:苏州市人才市场(干将西路288号)。

  (二)报名程序

  1.应聘人员选择岗位。报名者根据本《简章》公布的招聘岗位及条件选定应聘岗位后,下载《2015年苏州市姑苏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场报名资格审查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打印2份,将《登记表》中“报名者填写内容”填写完整并加贴照片。

  2.招聘单位资格初审。报名者向招聘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招聘单位)出示应聘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招聘单位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名者将《登记表》交招聘单位签字(盖章)。

  3.人社部门验证登记。经初审合格的报名者持《登记表》和应聘材料原件(交复印件),分别到指定的“验证登记处”进行验证。验证合格的报名者当场办理登记和缴费手续,并将《登记表》交缴费处(另附个人近期同底1寸证件照1张)。

  (三)报名注意事项

  1.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注:空白协议书)及在校期间所学课程的成绩单,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件)。

  2.社会在职人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指本人户口簿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件)。岗位有工作经历要求的,必须提交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清单。报考大学生社区工作者(村官)职位的,需提供组织部门相关证明。报考社区(村)党组织书记(主任、站长)职位的,需提供相关任职文件

  3.夫妻两地分居的,须出示结婚证书和在苏州市市区一方配偶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照顾父母身边无子女的,须出示父母双方同在苏州市市区的户籍证明和身边无子女的证明;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须出示军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同意随军的批文。

  4.归国留学人员,除出示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和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件)外,另须出示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尚未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可以先凭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苏州市海外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留学人员学历学位资格验证证明》办理报名手续,待考试、体检、考察后,凭《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办理录取聘用的相关手续。

  5.本人不能到现场报名的,可委托家人或亲友代为报名。相关材料和证书(件)须符合本《简章》的规定要求,代报名人另须出示其身份证。

  6.下列人员不得报考:(1)现役军人;(2)在读非应届的普通高校生;(3)被辞退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身份的工作人员;(4)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人员;(5)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它情形人员。

  7.凡报名者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部门直接分管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

  8.因本次招聘将统一组织笔试,因此每个报名者限报一个岗位,开考比例详见职位表。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由人社部门核减招考计划,直至取消该岗位,并由人社部门通知考生办理退费或改报名手续。

  9.报名者须对照本《简章》规定的招聘岗位和招聘条件如实申报,所提供的应聘材料必须齐全且真实有效。在整个招聘过程中,报名者凡有弄虚作假或重复报名等违反本《简章》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随时取消应聘和录取资格,责任由报名者自负。

  10.根据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收费政策的复函〉的通知》(苏价费字 [2007]204号、苏财综字[2007]44号)规定,对所有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考生收取笔试费100元/人,并对通过笔试进入面试的考生收取面试费100元/人。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的考生,可凭县(市)、区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的证明和低(复印件)或县(市)、区以上农村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等(复印件)减免考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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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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