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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西公务员考试笔试考生必读

注意事项:

1、考生必须带齐准考证、身份证(或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

2、考生自备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

3、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带至座位。

4、考生应在考试前一天熟悉考场地址和交通路线。要充分考虑到城市交通的实际状况,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防止误考。考试前30分钟可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5、严禁将答题卡、题本、试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6、考生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时,须按照要求将条形码贴到答题卡相应位置。

重要提示:诚信考试,反对作弊,共同维护公平公正!

1、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作弊行为,按照情节不同,依据人社部第4号令的处理办法,分别给予其取消考试资格、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考生如果发生以上行为,将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考生坐错考点、考场,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则其当次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4、考试结束后,将由专门机构对答卷进行雷同鉴定。经鉴定为雷同答卷的考生,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考生的答卷为雷同答卷,并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作弊行为的,按照“抄袭、协助抄袭”行为或者“串通作弊或者组织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陕西省2016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

考 场 规 则

一、应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1.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2.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4.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6.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7.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8.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

9.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0.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二、除主考、监考、工作人员及巡视、巡考、监察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摘自人社部发〔2009〕126号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修改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有关规定,对于提供作弊器材或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处罚。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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